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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【公告】本局112年度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第3次經費審查結果

    一、依據:112年7月3日北市體輔字第1123022470號函


    二、請確實依據《臺北市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辦法》及所擬訂計畫執行,並於活動辦理完成30日內將相關資料函送本局辦理核銷作業。


    三、無論補助項目是否含保險費用,活動辦理期間均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適當險種,於核銷時檢附相關投保單據,並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,以維活動工作人員及參加人員權益。